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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市财行〔2022〕4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各类培训质量效果,提高党员干部塑造变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新能力,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浙财行〔2022〕13号)精神,我们对《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绍市财行〔20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2022年6月15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变革型组织,提高领导干部塑造变革能力和党员干部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规范市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更好地保证各类培训需要,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浙财行〔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培训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中的中餐、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培训,必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未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其他机构举办党性教育培训,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