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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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温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我市金融经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6〕6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
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新局面,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条底线,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的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总体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工作。配合浙江省证监局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与人行温州中心支行共同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参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牵头开展第三方支付领域整治工作,会同市金融办牵头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辖内支付机构落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规定和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办理跨行支付业务。
温州银监分局:牵头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温州保监分局: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做好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领域利用自媒体、互联网工具开展违法违规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导控和新闻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的管理等。实行投资理财类产品媒体宣传预审管理办法。引导媒体适时宣传引导。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住建委: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信访局: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领域有关事项来市行政中心信访的群众,与市金融办等职能部门进行信访信息沟通,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口径,做好现场接访或联合接待等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信访事项。
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信息监测管控,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电信温州分公司:负责加强对从事电信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要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负起属地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属地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落实风险化解和源头维稳措施,确保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