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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性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按照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目标、抓实抓细、迅速行动,切实解决相关文件执行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创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体制环境,以实际行动助力创新型城市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一)全面落实制定职责。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及时修订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科技局等部门抓紧制定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科技局要加快落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绩效等政策,完善现行市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抓紧制定落实有关科研人员职称评审下放、兼职兼薪、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等规定;市外事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现行的市属单位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赋予本地区、本系统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及时修订和制定科研项目经费、成果转化、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薪酬分配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制度,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充分落实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盯2019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和重点政策领域,进一步压实责任主体,任务到岗到人,限定完成时间,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三、做好科研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一)全面落实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切实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差旅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制度化。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在承接自主权方面的责任,特别是聚焦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单位实现“接得住、落得好”下放的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政策,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落实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

(二)加快落实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三)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精简检查评审。市科技局、市社科联、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和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市科技局、市社科联、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四)加快完善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分级责任担当机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所属科研单位修订和制定横向经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职称评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指导和督查,确保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市属高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市属科研院所由市科技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监管关系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地方科研单位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市科技局要牵头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体制,建设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市科技局、市社科联、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行为。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对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科研单位在科研经费、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绩效工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创新水平较低、绩效较差、科研诚信有不良记录的科研单位要减少财政科研投入支持。

四、做好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工作

(一)制定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政策,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科研单位要制定兼职兼薪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要求。合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市内转化。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 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市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各科研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各科研单位要建立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的操作程序。

(四)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