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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物资〔2015〕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行。



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1日



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水平,增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维护业主权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需要,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当接受审价机构的审价监督。

第三条 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的审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从事五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由物业资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建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机构库。

第五条 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的审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价相关规定,通过实地现场踏勘、资料核对、价格核实等方式对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预(结)算审价,并出具相应的预(结)算审价报告。

第六条 对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审价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内容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

2.项目中所涉及产生的费用是否必要、合理;

3.工程量、总价等是否真实、准确;

4.材料、人工等价格是否客观、公正;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预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项目施工前,由审价机构进行预算审价。

按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 申报时由消防、质监管理部门在批复中明确消防、电梯维修工程的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

第八条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结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结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物业资金中心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使用维修资金维修项目实施前,向物业资金中心提出确认审价机构的申请,并在审价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和委托确认审价机构,由其负责在委托期限内该申请单位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的预(结)算审价工作。审价费用由物业资金中心与审价机构进行结算。

已进行预算审价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在委托期限内结算审价由原预算审价单位进行结算审价。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预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征求业主意见前,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申请材料。

对需要进行结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验收合格证明等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审价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书面与物业资金中心进行联系确认。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结)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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