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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及防范机制》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及防范机制》的通知

温监管办〔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温金融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现将《温州市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及防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及防范机制


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金融办代章)

2022年5月6日

附件

温州市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及防范机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常态化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遏制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发生,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金融机构应结合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势分析、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本机构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等,建立并不断完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标准,做好对本机构客户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交易监测。布置各分支机构、各营业网点、各营销服务部等基层人员切实关注客户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行为,按内部工作流程及时报告。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交易信息做好分析、识别、排查,及时作出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并将报告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当地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发现在职或离职员工利用金融从业人员身份参与非法集资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当地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发现客户涉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及时予以风险提示,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时报告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并发挥有效作用的,按照《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义务或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机制由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