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2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2024〕3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 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