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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意见
甬建发〔2020〕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重要意义

建筑垃圾已成为城市垃圾的主要组成部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加快建筑垃圾分类分级利用,发挥建筑垃圾的自身特性,最大程度还原建筑材料本性,是提高固体废物利用价值,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共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克难攻坚,确保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赶超国内先进城市。

二、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主要目标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减量化施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原则,按照“减量化利用优先、资源化利用优质”总体思路,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5年,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力争超过75%。

三、加强设计环节引导

注重城市竖向设计,加快研究从规划源头上提高地面标高的可行性和控制性指标。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BIM)、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着力推进从工程设计环节提出工程建设减量化、资源化控制目标。自2021年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且未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和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的,不得推荐省、市优秀设计示范项目。切实优化桩基选型,在安全可靠前提下,加大具有建筑垃圾消纳、不排渣或少排渣的桩基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各类建设项目因地质情况或用地环境原因必须采用要产生泥浆等桩基技术的,凡工程占地规模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城市轨道工程,应优先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实施泥浆就地固化;其他工程项目应优先委托泥浆固化处置点集中固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且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环境综合整治、园林绿化等工程,对地基填料、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人行道路地砖(板)铺装等强制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市政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公园绿地等工程,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工程设计阶段优先选用本市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透水路面砖和生物过滤介质土等产品,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产品、材料的清洁无害、工程强度、透水性能、技术经济等指标;市政道路两侧、房屋建筑附属绿化及公园绿地工程应当采用清洁无害、经检测鉴定重金属元素含量未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市场价格较低的污泥干化、生物炭渣土等再生土壤,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桩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建筑泥浆)量不得高于该项目按有效桩长计算成孔体积数量的1.3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推进装修和拆迁等垃圾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技术手段、将装修和拆迁垃圾通过临时或永久设施进行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处置后,成为建材产品的再生原料,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项目,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拆除)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提出实质性举措,提高拆迁垃圾的源头减量水平。未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或举措无法实施的,不得开展拆除工作。建设用砂(石)矿生产过程中清洗后产生的砂泥、石粉,经就地固化后,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就近落实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结对消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综合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