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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陕政发〔201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陕政发〔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实现我省经济“弯道超车”和富民强省战略的必要路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像抓“三农”一样,抓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像抓招商引资一样,抓市场主体培育;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者。

二、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结合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贫困地区倾斜。市、县级财政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规模。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要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其中省级财政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亿元,从2013年起,分5年拨付到位。同时,鼓励向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力争5年时间将基金规模扩大到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落实并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逐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从2013年起,执行到2015年。在全省推行小型微型企业“清费返税”试点,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拟订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罚款。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和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绝不允许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或以其他名目继续收取。省物价局等部门要重新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规范涉及行政许可、限制进入和具有垄断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收费行为,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不高于下限收取。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证和相关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中小企业局要建立省级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公示网,收费、罚款实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改善和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两个不低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券,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城和乡镇延伸,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中小企业部门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继续执行信用担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补助和风险补偿,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规模。改善和拓展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七、切实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各部门出台的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引导、支持民营经济与小型微型企业进入非义务教育服务行业、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继续组建和扶持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并加强对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的引导与服务。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八、放宽市场准入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按照“催生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衍生一批”的发展要求,加大小型微型企业培育力度。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等涉及安全行业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企业股份。制定实施“个转企”具体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后转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并保持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延续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九、加强技术改造支持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多种方式获得新的发展机会。省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不低于60%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不低于30%用于小型微型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