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5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布局
(一)充分认识特殊监管区域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承接产业转移和全面提高开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将特殊监管区域纳入全省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谋划特殊监管区域整体布局和功能定位,将其打造成为引导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推动区域整合升级。特殊监管区域所在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不同类型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西安综合保税区建设,研究制订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B区扩区及整合方案,推动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升级和陕西航空产业综合保税区的申报。西咸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推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保税物流中心建设,适时申报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现有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升级实施方案和拟设特殊监管区域的申报方案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提出,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并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
(四)科学做好规划论证。对新申请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所在设区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规划论证,避免过度集中、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特殊监管区域应依托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布局良好、项目聚集度高、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产业园区进行规划和建设。
二、规范建设发展
(五)节约高效使用土地。在规划选址时,本着高效利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严格监管入区项目的规划建设,设置容积率和亩均投资强度门槛,严禁“圈地”、闲置土地、抬高地价、抬高租金等行为,切实提高监管区的土地利用效率。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已批特殊监管区域要高标准、严要求进行建设,加快验收区和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在国家海关总署牵头组织的正式验收期限内全面竣工。在建特殊监管区域要同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园区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储备入区项目。特殊监管区域一经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各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要根据全省总体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加发〔2012〕196号)要求,细化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和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
(八)引导带动产业聚集。精选出口加工和保税业务充分的项目入区,引导优质的加工贸易增量,即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入区。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和政策优势,促进吸收外资、外贸出口和物流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产业聚集。
三、完善政策功能
(九)发挥政策优势。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各项保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为区内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等相关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十)强化监管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业务指导,加强对特殊监管区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