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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体系精准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体系精准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成办发〔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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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土地价格供应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土地供给,引导土地资源向产业生态圈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倾斜配置,精准保障产业发展用地,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产业发展用地类别,精细构建基准地价体系 
 充分衔接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结合不同产业类型的生命周期、投资回报、发展要求、市场需求、对土地价格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定的工业、商服、住宅3大类基准地价基础上,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同时细分除住宅外的其余3类用地类别,针对不同产业类别执行不同用途、不同级别的差异化基准地价。 
 (一)建立细分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体系。针对不同产业类型,将商服用地用途细分至土地利用现状二级类和城市建设用地中类。具体如下: 
 1.商业用地:适用于商场、写字楼、批发市场、餐饮、物流交易等项目用地; 
 2.商务用地:适用于总部经济、科技研发、金融服务、信息咨询等产业项目用地; 
 3.娱乐康体用地:适用于文化创意、现代旅游、酒店、健身休闲、竞技赛场等项目用地; 
 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适用于独立占地的通讯、邮政等营业厅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项目用地; 
 5.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产业项目用地。 
 (二)建立细分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保障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需求,细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具体如下: 
 1.文化设施用地; 
 2.教育科研用地; 
 3.体育用地; 
 4.医疗卫生用地; 
 5.社会福利用地; 
 6.供应设施用地。 
 (三)建立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在工矿仓储用地中新增制定物流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仓库、配送、分拨、转运及公共基础设施等物流相关产业项目用地。 
 (四)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结合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果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经验,针对农村发展需求、不同产业类型,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农村特色产业、商业等项目用地提供差异化价格依据,推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充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差异化配置土地资源  
对符合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目录导向的产业项目,在其对应的基准地价基础上,可给予政策优惠支持,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 
 (一)支持总部、办公、研发等商务项目建设。新经济新业态的总部、办公、研发等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类型、业态、持有比例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出让地块所在地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二)支持生活性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及商业项目用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及物业自持比例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市场评估价的70%。  
(三)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对符合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规划、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80%确定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使用工业用地建设总部经济项目的,不得分割产权、物业必须整体持有。  
(四)支持物流项目建设。物流项目用地,城市规划确定为物流仓储用地的,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按照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执行;确定为物流交易用地(商业用地)的,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可低至市场评估价的70%。 
 (五)支持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对产业项目用地复合利用的,由规划部门明确宗地兼容规划用途类型、兼容比例等,按各类用途兼容比例分别进行评估后,采取加权平均方式综合确定宗地评估价格,作为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  
(六)支持政府投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在充分考虑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划拨供应价格可按宗地所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省、市重点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低至划拨供应价格的70%确定。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价格应当结合市场评估价格合理确定,经政府批准的项目可按地块所在基准地价确定。 
 (七)支持社会投资建设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产权人可用于抵押融资。 
 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提出准入、退出条件的非营利性项目,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和报刊上发布信息,经公示30日后,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须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  
(八)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来源合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城乡规划可用于工业、商业、乡村旅游业、休闲康养业、农村“双创”、公共服务设施、租赁住房等项目建设。&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