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陕政发〔2013〕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陕政发〔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结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信贷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省金融办要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陕西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等配合)
(二)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上市。省金融办要加强与各设区市政府和证监、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配合,构建企业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打造民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证监部门要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省金融办牵头,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配合)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在民营企业开展“双推双增”(推介金融市场产品,增强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增大社会融资规模)融资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信托,以及资产转让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风险投资基金、PE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资金,推动民间资本的合理合规合法流动和重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券投资,鼓励保险资金探索投资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特别是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方面,推广“银保富”系列产品,银行和保险机构联手,帮助解决发展现代农业资金短缺的突出问题。(陕西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配合)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五)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试点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县级信用联社、农合行改制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专业化、大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通过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金融办、省工商局配合)
(七)积极开展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在榆林进行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导的省市重大项目与民间资本对接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组建大型民营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设立大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引进外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探索建立民间金融债权和股权的公示登记、公开交易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在延安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在延安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和法人企业,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扩大农户可用于抵质押的财产范围,健全涉农贷款抵质押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制度和流转市场,完善涉农贷款抵质押业务操作流程。(省金融办牵头,榆林市政府、延安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配合)
(八)支持神木县开展金融改革创新。以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为主旨,支持神木县争取国家级金融改革试点。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力量,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引导,区分性质、分类处置,加大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当地骨干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规范融资。支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扩大资本金规模,做优做精。支持设立财政资金引导、贷款需求企业参与的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组建专业化民营投资公司,率先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东结构。支持建立聚集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一条街。(省金融办牵头,榆林市政府、神木县政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配合)
(九)支持府谷开展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府谷开设分支机构。依托府谷充裕的民间资金,试点设立围绕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型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已设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业务创新,以及联合组建小额贷款集团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联合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设立大型再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村镇银行的设立。府谷县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执行省定扩权县(市)申报程序,直接报送省金融办。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体系。(省金融办牵头,榆林市政府、府谷县政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配合)
三、健全小微企业和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十)增加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新设或转型一批支行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建立小企业经营中心。将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鼓励农业银行向乡镇延伸。加强县域现有银行业机构的合作,提高协同效应,丰富农村金融产品。(陕西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等配合)
(十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主发起企业的所有制形式逐步放开,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外资,以及省外的公司、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在我省发起设立小贷公司。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在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享受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