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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文化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5〕19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0年11月17日

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文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和省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

第四条 文产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一)宣传部门。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文产资金项目评审及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提出文产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和年度绩效目标商财政厅,组织开展文产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地方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对本地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及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安排文产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项目申报,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文产资金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本地项目申报,负责文产资金拨付、开展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负责真实、规范进行项目申报;加强管理,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文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管理规范”原则。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支持建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的重点项目;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等深度融合;支持金融机构打造文化金融产品。

(二)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支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单位)资产重组,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

(三)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打造。支持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园区提升功能、优化环境、完善机制、升级服务。

(四)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支持文化产业基础和成长性较好的县(市、区)全面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五)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文化企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六)文化产业市场拓展。支持开展或参与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展全省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支持培育文化消费市场、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七)文化产业相关基础管理。支持开展全省文化产业总体规划、专题规划和全省性文化产业重点培训,支持加强文化产业统计,以及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和“双效”考核等相关支出。

(八)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文产资金支持方式按照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文化产业项目(含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活动)补助。

1.项目补助。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

2.融资成本补助。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发生的利息或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3.资本金注入。对新组建、改组建立、实施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且带动能力强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本金。

4.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企业(单位)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效应突出的文化产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以市场化为特征的其他支持方式。

(二)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奖补。

对文化产业基础和成长性较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支持。对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奖补的具体评审及管理办法由省委宣传部制定。

第七条 文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产品研发、技术优化、设备升级、市场拓展等生产运营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

第八条 年中,对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即时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类新增(应急)支出事项,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通过预留的文化产业发展应急资金,或预安排下一年度文产资金预算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下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文产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二)项目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文化建设领域专项规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启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已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文产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等。

(一)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等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