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奖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六)加班加点工资;

(七)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 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