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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地税函[2002]257号 2002-08-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定,第一条第2点废止;第三条废止;第四条第2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四条第2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四条第2款内容已被浙地税函[2003]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2点废止,第三条废止,第四条第2点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增多,房产税尤其是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加强管理,规范执法,现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座落地所在的市、县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缴纳。

2、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按上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纳税人。

3、对租入房产再转租的行为,不征房产税。原省税务局[87]税政三1507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