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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订的《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1.本《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见台地税政发[2008]14号文件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上级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或调整相关应税所得率的,则按明文规定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

所得率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产品、行业分类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制 造 业

酒的制造、焚化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包括鞭炮、焰火产品、医药中间体等)、粘土砖瓦

13

船舶制造

10

模具、眼镜制造

9

其他制造业、农产品初加工业

5

批发和零售

贸易业


5

建 筑 业


7

娱 乐 业


20

交通运输业(除代开票货物运输外)

包括装卸、搬运

5

水 力 发 电


10

住宿餐饮业、旅行社、清洁服务、 居民服务


8

仓储邮政业、

文化体育业、社会福利业


10

其 他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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