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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完善养老服务扶持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相关规定,出资举办并注册在太原市,采用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

民办公助是指以非国资为主体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运营模式。

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第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标准及范围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2.运营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2.运营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三)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第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申请条件

(一)建设补助申请条件

1.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正式运营满6个月;

2.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属租赁场所的,租赁期在5年以上;

3.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施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新建、扩建类项目床均建筑面积≥45㎡,改建类项目床均建筑面积≥35㎡。

(二)除上述所列条件外,申请运营补助须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违反《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开展的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3.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

4.财务制度健全,账目编制清晰,票据使用规范,补贴资金能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发放程序

(一)申请

1.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受理。

2.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太原市民办(营)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太原市民办(营)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