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工作,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有利于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为深入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人道救助职责
(一)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增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能力。各地政府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预案体系,统一协调、调度红十字会参与当地应急救援工作。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要把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协调、布局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快形成以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为基础,各市、县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储备库为补充的红十字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不断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提高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顺利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并对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多方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演练,提升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提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地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交通运输、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初学机动车驾驶培训体系中;铁路、民航、教育、卫生计生、安监、旅游、电力、建筑、矿山等行业和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学校、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学生、居民和员工接受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提高民众特别是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扩大困难群体人道救助覆盖面。积极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在农村和社区大力开展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社会救助活动,持续开展“博爱助医”“博爱助学”“博爱助困”等公益救助项目。各级红十字会要继续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等公益救助和人道关怀项目,不断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
各地政府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筹资机制,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进一步增强红十字会救助实力。税务部门要对红十字会募集和接收的用于救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海关和质监部门可将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捐赠红十字会;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开展医疗、康复、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四)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搭建爱心奉献平台。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稳步推进山西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和发展,建立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激励机制,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有效库容利用率和移植成功率,全面提升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建立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健全社会褒奖激励机制;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的交流合作,发挥红十字会的民间外交作用。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对外民间交流活动,扩大与国际和地区间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合作领域,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积极学习先进公益管理理念,更好地改善和服务我省民生事业。
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沟通和互助。
二、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的要求,不断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组部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的规定。全面理顺市、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参照国家及省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模式,建立政府领导联系、独立设置的红十字会管理体制。
创新红十字基层组织设置、成员发展、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方式,支持红十字会在乡村、街道、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立体化、多层面扩大组织覆盖,实现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工作,保障会员基本权利,提高会员服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切实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要不断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各级红十字会要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中。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要建立红十字会干部特别是领导机关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完善调查研究、基层联系点、结对帮扶等工作机制,充分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真正扑下身子与服务对象和困难群众保持零距离的常态化接触,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切实提升人道救助与红十字公益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杜绝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
(四)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乡村、街道、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逐步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护、募捐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等各项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志愿者骨干培训,认真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招募培训、管理激励等工作,实现志愿服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
三、不断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修订《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