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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系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政府购买的方式,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规程,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能力。

公开择优,优胜劣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托底,全面保障。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及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具有本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或在太原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持有相关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年满60周岁的城市“三无”老人;

(二)年满60周岁的农村“五保”老人;

(三)年满60周岁的城市低保对象老人、城市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老人;

(四)年满60周岁的城市、农村失独老人;

(五)年满80周岁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城市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

(六)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村)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村)卫生服务站(所)、居民代表、社工组成评估小组,对服务对象进行基本情况评估;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提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服务对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评估标准由市级社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服务对象信息真实有效,有关部门可对接民政、人社、卫计、房管、公安等部门专业信息系统,对服务对象个人(家庭)信息进行核对筛选。



第四章  购买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金融机构共同发放社区服务卡,按标准为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为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自主就餐、上门送餐等)、助浴(上门助浴、外出助浴)、助洁(家政服务)、助急(紧急救援服务、老年人意外保险等)、助医(老年人健康管理、陪同就医、上门就诊等)、助购(行)(老年人家庭服务,代购水、电、暖及生活用品、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辅助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及精神服务等)服务。

第十三条  购买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  购买社会工作岗位项目。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50个社会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方式,鼓励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开展为老服务。

第十五条  购买养老服务评估项目。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机构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购买养老服务课题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对老年人口状况、社会养老需求及存在问题、养老政策导向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为制定养老政策和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第十七条  购买养老服务行业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现状、服务提供水平、存在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评估,为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定服务标准等提供理论依据。

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