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改革的指导意见
并政办发〔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传统文化、民间文化发展,加大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改革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保护政策,制定保护工作标准,规范保护工作内容,创新改革,推进我市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改革内容
(一)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整合我市文化、教育等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学校开展授课辅导活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和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选修课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艺术和手工技艺专业,采取多形式传承方式,培养新的传承群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之间,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将单一项目、单一形态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综合性保护。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根据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特别是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的不同类别特点,因地制宜、因类制宜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扎实做好保护工作。对各项目类别注重资料挖掘整理,及时抢救记录老艺人及其代表性项目,注重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传承及原材料保护,征集传承人主要代表作品,鼓励探索生产性保护方式,注重在相关社区开展宣传、教育和民俗活动,促进群体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项目传承后继有人,项目保护传承规范化、常态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优先抢救保护。利用“文化遗产日”、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民族文化活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宣传。
(三)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动员各级传承人开展宣传展示展演活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组织开展“服务非遗传承人月”系列活动。建立健全传承人推出机制,对不能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适时调整变更,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活态传承。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艺者,鼓励其学习、传承,成为后继人才。
(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地方政府自建,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形式,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展示馆、综合传习中心、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并免费向全社会开放。建设规模依据各展示馆、综合传习中心、所覆盖与辐射区域的大小、保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