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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 晋政发〔2016〕3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县(市、区)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

保持改革前市与县(市、区)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整增量

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市与县(市、区)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划分办法

(一)中央、省、市、县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

1.分享范围: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