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9〕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煤层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天然气(煤层气)产业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加快天然气(煤层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为目标,着力打破制约天然气(煤层气)协调稳定发展瓶颈,全面提高供给侧质量,加强需求侧管理,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供需总体平衡,有效保障民生用气,实现天然气(煤层气)健康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供储销,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煤层气)上中下游协调发展,构建供应多元、管网布局完善、储气调峰配套、用气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气(煤层气)产供储销体系。立足资源供应实际,加强需求侧管理,统筹做好天然气(煤层气)有序利用。
加强统筹,市场主导。加快推进煤层气产能建设,协调省内省外资源,统筹基础设施布局。深化天然气(煤层气)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用气行为和市场秩序,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
综合施策,保障民生。充分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和清洁取暖。“煤改气”工作要坚持“以气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循序渐进、稳妥实施。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管问责,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
二、加快推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一)扩大资源有效供给。
加大省内煤层气增储上产。进一步加大煤层气勘探开发,加快推进宁武南、榆社东、武乡南、寿阳等区块提交探明储量,重点推进沁南、马必东、柿庄、大宁-吉县、临兴、石楼西等区块产能建设,尽快投产达效。落实煤层气产业政策,鼓励“就近利用、余气外输”,提高煤层气在省内市场消费比重,增强自主供应保障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积极争取天然气资源供应。进一步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企业的战略合作,鼓励上中下游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提高国家过境管线天然气下载量。积极参与天然气资源市场竞拍,争取省外资源补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加快焦炉煤气制天然气和煤制天然气利用。依托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太原、长治、吕梁、临汾、运城5个焦化产业集聚区一批焦炉煤气制天然气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跟踪协调服务,推动大同年产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开工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提升输配保障能力。
优化省内管网布局。加快完善省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煤层气气田、城市管网连接,优化管网布局,扩大管网覆盖面。加快管网改造升级,实现系统压力等级匹配,推进管网互联互通。(有关企业负责落实,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政府加强协调支持)
加快省际管网建设。重点推进五台—阜平、阳泉—井陉、吉县—宜川、鄂安沧山西段等省际联络线建设,加快与沿海LNG接收站联通,推动实施与中石化文23、文96地下储气库战略合作,实现与国家大型储气设施互通。(有关企业负责落实,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政府加强协调支持)
(三)提升储气调峰能力。
统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布局储气设施,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项目。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建设原则,稳步推进省内LNG储气设施建设,配套气化反输能力,实现双向输送。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合建等形式,参与沿海LNG接收站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开展废弃矿井作为地下储气库可行性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落实各类主体储气责任。鼓励和支持供气企业、城燃企业和市县政府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和购买第三方储气调峰服务等方式落实储气责任。到2020年,供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燃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市县政府、有关企业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并督促落实)
(四)促进消费结构优化。
鼓励企业对工业锅炉、窑炉实施双能源、多能源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可中断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增加天然气(煤层气)淡季消纳能力,提升旺季应急调峰能力。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取暖、公交出租车、公共福利机构、商业服务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用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
(一)建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
建立天然气(煤层气)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研判市场运行变化趋势,组织开展产供需衔接,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畅通信息通报和反馈渠道,确保供需信息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机制。
鼓励终端用户通过工艺改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管理水平等方式,降低能耗水平。全面实行天然气(煤层气)购销合同制度,加强产供需衔接。建立完善各层级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供应保障不力的市县政府和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供应保障应急机制。
加强综合协调,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供应保障应急体系。落实各级政府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落实调峰用户名单,督促供气企业和大工业用户签订可中断、可调减供用气合同。建立完善天然气(煤层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关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第三方可获得合理收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
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天然气(煤层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针对农村“煤改气”等重点领域、冬季采暖期等特殊时段,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一)稳步推进煤层气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放开煤层气勘查开采准入,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退出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煤层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协调开采机制,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范围内资源协调开发问题,促进多种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争取国家支持创新煤系地层多种气体资源开发机制,鼓励多气共采、综合开发。(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稳妥推进价格机制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