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省市驻津单位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05 津国税一〔1995〕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外省市驻津单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对于外省市长期驻津的企业,包括外省市企业驻津的办事处、批发站及销售部门(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的税收
征管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长期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且已经在所在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我市固定业户的办法来管理。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经过纳税人申请,可以在第一年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以后年度经过严格审核,合格后再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除了审核一般纳税人应该审核的内容外,还要审核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开和使用,是否有专人负责,领用是否有手续,存储是否有保险措施;
2、财务核算状况,是否符合《两则》的规定,能否准确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3、如果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关系如何。
企业在被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3、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书;4、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5、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说明;6、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1)凡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房屋产权证明;(2)凡属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书,而且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承租人。7、开户银行和账户。
符合上述条 件的外省市驻津企业可以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固定业户进行管理。
(二)对于外省市企业长期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分支机构),必须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对能够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回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批件的,可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并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可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每年需经严格审核,企业被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县以上)的证明和总机构批准在津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或批件;2、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3、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和认定证复印件;4、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对于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次只限购一本,并实行“验旧售新”制度。
凡不符合上述条 件的和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