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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18〕9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20〕80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就业的评价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对接。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和产业规划促就业的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为引领,加大青海特色优势产业、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的比例,巩固提高骨干产业和大中企业促就业的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逐步培育成为支撑全省发展、扩大新增就业的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扩充就业创业吸纳能力,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与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绿色有机、规模集约、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以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统领,深入推进绿色低碳洁净生产方式、节约健康环保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环境可承载、就业更充分的产业。以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规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城乡区域就业均衡协调一体化发展。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创业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上水平、就业创业上规模。消除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申报项目中的不合理限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办理。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发挥就业创业的聚集优势。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在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下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时要预先制定安置方案,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切实维护被裁人员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兼并重组补偿费要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快并联审批改革,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措施,放宽创业准入门槛,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不清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定期开展抽样统计,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健全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推广西宁、格尔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经验,推动海东、德令哈、玉树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创业型市州、创业型县区建设;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省蔚然成风。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和统筹力度,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10%比例提取,加大创业政策补贴力度,支持创业园、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创业贷款担保资金。各级财政也要设立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创业企业、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实施更加积极的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2016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积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创新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搞活金融市场,带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鼓励银行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财政性存款撬动信贷机制,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制度。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做大政策担保和再担保规模,探索建立“政银企保担”五位一体的融资模式。用好用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引导投资向创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房产、生产设备、土地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引导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推进各金融机构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实行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回收一站式服务。依托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损失的补偿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在考核评价、风险容忍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监管。  

 (八)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政策,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加快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鼓励省外各类人才在青创业。支持在重点园区、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支持。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政策,落实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惠措施。推广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经验,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及援助机制。   

(九)鼓励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返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扶贫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返乡创业园区。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加强农村创业指导服务,推动返乡人员网上创业。积极组织返乡创业人员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帮助他们改善经营、开拓市场、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   

三、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高校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领办创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每年考录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定向考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基层岗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人事、劳动保障等事务代理服务,搞好实名登记和政策落地。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内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建立定期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核查机制,完善领取补贴公示制度。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