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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政〔202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州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一、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强化全省“一盘棋”思想,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营改增收入“五五分成”划分改革成果,增强困难地区自我保障能力,确保基层财政稳定运行,为“三保”等重点领域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

适度增加市州财政收入。充分调动市州、县政府积极性,规范收入划分,将地方税收全部缴入市州、县级收入,为保障各级既得利益,核定各地上解省级收入基数,并对以后年度税收增量部分按比例分享,通过财政结算办理。考虑非税收入属性,把握便于征缴和权责统一关系,清晰划分省和市州收入。

统筹兼顾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跟进中央改革要求,把握改革进度,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有序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我省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治青理政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撑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分成。从2020年起,省级从市州、县分成的地方税收部分,执行中作为市州、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州通过结算上解省财政。对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及政府性基金等作为省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全部作为市州级收入(见附件)。通过调整规范收入分成,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积极培育和拓展财源,加强税费征管,增强各地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核定收入基数。按照保障省级和市州既得利益,以2019年为基期年,辖区内征收的税收收入中省级和各市州分成为基础,核定省级收入基数。市州按照“基数+增长”递增方式每年向省级财政结算上解省级收入,年增长率定为5%,低于5%的,按实际增长率加基数上解;高于5%的,按增长5%加基数上解。以后年度视地方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上解增长率。省级分享的增量收入,全部用于对下转移支付。

(三)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对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县财政按照增值税分成比例承担。对汇总缴纳的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部分,先按此规定办理,年底省财政厅根据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分成额测算分摊扣回(原则上不超过各地分成额),通过省与市结算形式补助给西宁市和城西区。不足弥补退税部分,由省、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

(四)推进消费税改革增加市州收入。按照中央对消费税改革相关要求,在辖区内实现的消费税收入,扣减中央核定我省上解收入后的增量部分,全部作为市州、县收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要求制定。

(五)规范体制补助。根据财政部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清理规范体制补助政策,从2020年起对青南三州及所属县困难补助年递增政策转为固定数额补助。对此项递增政策补助资金统筹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并考虑青南三州的特殊性因素,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省对青南三州整体财力补助水平不降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和市州、市州和县(市、区、行委)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和财政平稳运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坚决防止一些地方人为干预税收、突击做基数。各市州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