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2003年4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2003年3月2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10件行政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本次废止的规章目录和说明公布如下:
序号:1
名称: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文号: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说明:屠宰税已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
序号:2
名称:甘肃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文号:1992年8月18日甘政发[1992]170号文发布
说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已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
序号:3
名称:甘肃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暂行规定
文号:1988年8月2日甘政发[1988]139号文发布
说明:劳动积累工已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
序号:4
名称: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
文号:1958年原省人民委员会公布
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已有新规定。
序号:5
名称: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文号:1995年10月9日省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已有新规定。
序号:6
名称:甘肃省关于农业牧产税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
文号: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已有新规定。
序号:7
名称:甘肃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文号:1991年6月12日甘政发[1991]101号文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相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