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指导意见
2018-04-24 大政办发〔2018〕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增加我市停车设施供给,大力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大政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