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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指导意见

2018-04-24                             大政办发〔2018〕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增加我市停车设施供给,大力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大政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条件
(一)本意见所称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指在地面上建设安装,除设备安装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用于停放小型汽车的机械停车设施。
(二)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
(三)本意见中的简化建设规划审批流程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
2.单位或个人在居住小区红线内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
3.市国资委或者区政府(管委会)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在城市闲置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
二、申请和审批
(四)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五)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根据属地化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