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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0〕2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2〕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外国专家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沈阳市外国专家奖励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调动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积极性,鼓励外国专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1〕122号)、省政府《关于设立外国专家“辽宁友谊奖”和“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的通知》(辽政发〔2002〕5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奖项名称

  奖项名称为“沈阳玫瑰奖”,以市政府名义颁奖。

  二、评选对象

  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港、澳、台地区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评选范围之内)。凡已获得过“沈阳玫瑰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申报。

  三、评选条件

  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我友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参评“沈阳玫瑰奖”资格: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者。

  (四)积极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