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04〕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2〕7号)要求,市政府做出以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