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精神,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向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型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地发展。
(二)总体要求。
1.坚持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实施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4.实现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五)厘清市场监管职责。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实行监管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负责)
1.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市工商局负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市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严格监管责任落实。
(1)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3)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4)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监管职责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制定监管实施办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各监管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与各县(市)区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县(市)区级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八)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九)防范化解风险。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十)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工商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市工商局负责)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在完善本级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本系统指导督查,汇聚县(市)区相应部门应公示的数据,为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统一公示信息提供技术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商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凭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工商局负责)积极探索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二)开展公示信息抽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在全市政府相关部门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开展公示信息抽查,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建立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负责)
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信息公示保障。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各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市工商局负责)
运用全省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按省级有关部门要求,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实施信用约束惩戒
(十四)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依据《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市工商局负责)其他政府部门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及时启动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工作,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落实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加快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六)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依托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