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
2021-02-07 大房金发[2021]6号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规范共有产权购房人使用住房
公积金以及办理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根据《大连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
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
公积金,且不受《大连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
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年以上)限制。
共有产权购房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人持有个人产权份额所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是指符合大连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贷款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五条 中心所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与市政府委托的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就具体项目签订《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
公积金贷款。
《合作协议》的签订程序、所需材料、有效时限、续签要求、审批流程及其他要求等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营机构为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申请
公积金贷款的,除应满足《大连市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情形:
1.该共有产权住房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