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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大政发〔2014〕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尽快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区政府应积极做好公共停车场项目招商工作,规划选址确定后,应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计划及招商条件。

  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投资意向者的,公共停车场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区政府与投资意向者签订建设投资协议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为确定的投资意向者办理相关手续;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意向者的,公共停车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由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按招拍挂出让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公共停车场地上部分的出让地价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收取,地下、半地下部分的出让地价按照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公共停车场项目建成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及分割转让。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整体转让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须严格遵照《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设规定(试行)》(大建委发〔2012〕2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区域发展要求和交通需求,本着科学、节约集约用地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办理项目规划条件,组织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要求,做好公共停车场用地的房屋征收和房屋拆除工作,形成可供净地,如公共停车场用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人的,须与其达成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和净地成本测算,参照收储项目成本审核流程,净地成本报市资金审核组会议审核。

  市公安局作为本市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