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2〕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3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为不完全具备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协作银行,并与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批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成员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信贷评审委员会、资产监管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2.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3.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4年;
4.信用记录良好;
5.贷款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项目;
2.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4.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5.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
6.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项目;
7.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项目;
8.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