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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府办〔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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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物流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物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给予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增加招聘新员工解决驾驶员、业务人员缺口,给予每名新招员工培训费用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政府性资产、国有企业中经营用房、停车场的中小企业,租金、停车费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上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