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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清府〔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金融支持

(一)提供应急专项贷款。由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向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按实际需要提供低成本贷款。应急贷款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均按一年期LPR-85BP(目前为3.3%)执行利率。应急贷款项目采取担保或免担保授信,全部按绿色通道办理,参与防疫的企业贷款做到48小时内放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和地方金融组织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清远信用担保基金和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持续加大对银行机构分险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减轻信贷融资负担。清远市农商行和各农信机构要全力支持全市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增加贷款额度,缓收或减免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企业担保成本。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适度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鼓励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担保额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减免企业税负。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二)减轻要素成本压力。对用电客户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的电费违约金免算至2020年2月29日;暂停电话及现场催收电费;执行欠费不停电至2020年2月29日,保障客户的正常用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延长合同动工、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在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顺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降低企业运输负担。除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的运输车辆,对在清远市内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核查结果全市互认。网上优先办理普通货车车辆年审。对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物资保障运输货运车辆,发放应急通行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加快审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尤其是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开辟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加大企业稳岗支持

(一)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稳定就业,上年度未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企业技改扩能

在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题,对在2020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纳入国家省市物资调拨或产生实际销售的防护用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主要通过事后奖补方式,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不超过2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象不受项目实施规模限制,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项目,可在完成投资生产后补办技改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实施时间的,按其实施时间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清远市遵照执行。



关于《清远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前提下,推动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发展,维护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是做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2月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市制定出台《清远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目标任务

聚焦企业在抗“疫”特殊时期的现实困难,制定出台《清远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强化企业金融支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企业稳岗支持、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政策措施,尽力纾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促进广大中小企业轻装上阵,坚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勇气。

三、主要内容(具体见政策条文解释表)

附件2

政策条文解释表

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

政策条文解释

一、强化企业金融支持

1.提供应急专项贷款。由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向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实际需要提供低成本贷款。应急贷款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均按一年期LPR-85BP(目前为3.3%)执行利率。应急贷款项目采取担保或免担保授信,全部按绿色通道办理,参与防疫的企业贷款做到48小时内放款。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应急专项贷款的借款主体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承担防控疫情的企业,贷款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采购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贷款金额按应急防控资金实际需求申报核算(根据国开行对防疫企业最新批复的额度,范围在0.5亿至6亿左右)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和地方金融组织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清远信用担保基金和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持续加大对银行机构分险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银保监会于2020126日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提出,“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3.减轻信贷融资负担。清远市农商行和各农信机构要全力支持全市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受增加贷款额度,缓收或减免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提出,“(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 、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痛风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019号)提出,“四、发挥金融合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持。……各金融机构(企业)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汇总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人、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有效解决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

4.降低企业担保成本。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适度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鼓励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担保额度。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痛风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019号)提出,“五,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支持经济平稳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减免企业税负。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二、四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款等有关规定,为减轻企业税负,更好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采取以下税费政策措施: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3.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如果清远辖区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如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于缴纳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清远市辖区内的纳税人或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上申领、代开发票,可以选择邮政快递EMS免费直接送达,不必到办税服务大厅申领,有效减少和避免人群集聚。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根据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文件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交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因此,我市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延期至国家公布的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清医保发[2020]3号):
一、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并视为连续缴费。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医疗和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相关待遇不受影响,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减轻要素成本压力。对用电客户201912月至20201月的电费违约金免算至2020229日;暂停电话及现场催收电费;执行欠费不停电至2020229日,保障客户的正常用电。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广电办〔20203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清远供电局做好供电保障工作,全力配合支持做好全社会疫情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助力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3.延长合同动工、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在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顺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9号)第五条: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4.降低企业运输负担。除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的运输车辆,在清远市内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核查结果全市互认。网上优先办理普通货车车辆年审。对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物资保障运输货运车辆,发放应急通行证。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中小企业型公路运输企健康平稳发展。思路:充分发挥现有政策规定,结合防疫期特点,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中小型企业集中的货运企业车辆审验时间成本、降低办理审验工作中人员集中风险,降低为疫情保障工作服务运输企业通行成本。内容:1、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客车、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车辆在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可在辖区县受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采信其他县区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达标核查报告。现根据防疫需要,提出在本市内,除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的普货、公交、出租可就近进行达标车型核查,全市各辖区县对全市已受委托开展该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核查报告互认,尽可能减少车主聚集、排队风险。2、根据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要求,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办理为3个工日较窗口办理较慢,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优先办理普通货运网上年审,减少车主现场办理数量,与第一条政策同时实行,最大限度减少窗口现场人流集中,减少车主时间成本。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政策”,对我市参加经防疫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发放应急通行证,确保政策落实,免除通行费用。

5.优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快审快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尤其是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开辟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清远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容缺受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度《容缺受理制度》。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市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办类审批事项除外),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综合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二、目的和必要性
(一)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少跑。申请人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带、暂时缺少、暂时无法提供部分材料,或者复印件未盖章、原件未带、材料存在瑕疵、不清晰等材料不齐全、形式欠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容许非关键性材料暂时空缺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既不影响行政部门的审批工作,又可减少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精力。
(二)容缺受理制度能够突出作风转变,有利于提升群众满意度。容缺受理制度把原来理解的一些“特事特办”、“绿色通道”转换成一种法律框架内的正常的办事服务机制,让材料“缓(交)”下来,使速度提上来。体现了真正急申请人之所急,想申请人之所想的理念和作风,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也明确提出:“(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主要内容。《容缺受理制度》主要内容:1、明确容缺受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容缺受理制度的原则;2、明确可以容缺的材料;3、明确容缺受理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四、加大企业稳岗支持

1.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稳定就业,上年度未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适用对象:根据政策规定,稳岗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到2020年底,只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本市企业均可向参保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稳岗补贴: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年平均参保人数)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为2.38%)。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申报流程:1.登陆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清远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2.按要求填写企业申报信息,并携带企业简介、财务制度和营业执照提交至所在市或县(市、区)社保局的保险关系科(股)前台受理。3.社保局受理后,核实并填写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等信息,统一递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经审批、公示通过的,市或县(市、区)社保局将对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领取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将稳岗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2.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文件精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五、支持企业技改扩能

在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题,对在110日至630日期间,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纳入国家省市物资调拨或产生实际销售的防护用品工业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主要通过事后奖补方式,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不超过2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象不受项目实施规模限制,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项目,可在完成投资生产后补办技改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一、政策依据及意义。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市决定对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在清远市内注册,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生产工业企业,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生产工业企业。对在2020110日至630日期间购置设备改造升级且被纳入省或市统一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
三、扶持方向。事后奖励设备更新。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生产的工业企业,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生产工业企业实施事后奖励,支持企业新增设备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及安全标准。
 四、扶持方式和标准。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车间升级改造、新增口罩机、生产防护服设备以及零部件、贴条机等投资部分(以实际发票额度为依据,含税)按不超过2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象不受项目实施规模限制。同一项目如符合省级资金申报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