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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2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保障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稳妥推进土地供应

  (一)持续做好土地供应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供地,推广网上竞买受理,确需现场拍卖的,制定简易方案和防控预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土地招拍挂交易时间。对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尚未交易的宗地,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或中止交易,待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重新或继续实施交易。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顺延疫情影响期限

  (三)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对宗地已成交但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延期签订时限为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个工作日内。

  (四)对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合同约定应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申请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延缓期间不计滞纳金(或违约金)及利息。疫情解除后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不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疫情发生前土地出让金缴款已违约的,不计疫情一级响应期间违约责任。已经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地块,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一级响应时间天数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

  (五)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可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天数顺延。疫情发生前开竣工已违约的,不计疫情一级响应期间违约责任。

  (六)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土地已评估但未能及时出让及交易等的地块,可顺延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顺延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七)对2020年1月1日后有效期满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已办理一次延期手续的),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3个月。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降低预售许可条件

  (八)2020年6月30日前,对于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商品房项目地上形象进度达到15%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可相当地上二层。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创新项目销售模式

  (九)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按照商品房销售和信息发布规定,推行商品房互联网线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销售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开通楼盘及户型展示、在线咨询、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预约认筹、在线选房等功能和服务,满足群众购置住房、改善住房条件需求。市中心区(荔城、城厢)五级土地等级以内新开楼盘是否采取公证摇号统一开盘由市住建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决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汇补缴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因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的,待企业效益好转后,须恢复缴存,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导致时限超期的,提取、贷款时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次月。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职工、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职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开辟快速审批通道

  (十二)各县(区、管委会)要简化复工报备手续,加快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各职能审批部门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事项,通过快速审批通道,在2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日)予以办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节点备案,住建部门即日办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金融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日)办结。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报送电子材料进行网上收件、审核,相关纸质材料待窗口正常开放服务后补交。重点项目非核心要件可容缺收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先予审批,容缺材料待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对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可先行使用土地,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十四)不动产登记方面,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放宽资质人员要求

  (十五)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事项,涉及所需专业技术人员暂无法全部提供完整的,由企业承诺最长3个月内补齐相关资料后可予以先行核准,并在承诺期内跟踪资料信息补齐到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企业金融服务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领域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展期或续贷,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九、加大监管资金支持

  (十七)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金融办、莆田银保监分局

  -十、促进尽快复工复产

  (十八)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指导服务房地产企业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备足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和排查报备,做好场所疫情防范和卫生消毒,做好员工到岗上岗、建材采购、房产营销、复工复产报备等各项准备工作;要重点围绕企业用工、疫情防控、交通物流、供应链协同配套、市场拓展等方面存在问题,加强跟踪对接、协调服务,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解读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