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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葫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一)加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力度。

  认真、细致梳理、明确涉企未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确保 3月底前,对2020年2月份以前已安排的各级涉企财政奖补资金全部拨付到位,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抓紧组织企业进行申报,提高资金审核效率,确保企业尽快得到实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二)设立企业应急纾困资金。

  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的企业应急纾困专项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资金使用期限,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切实解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三)减小企业信贷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采取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信贷重组等办法,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再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在允许的缓缴期限之内,如遇参保职工办理退休业务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可参照我省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有关政策,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减少中小企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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