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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韶府〔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辖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减免3个月担保费。合理使用韶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资金,政策期限内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

(二)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其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三)保障企业征信相关权益。切实保护小微企业的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做好税务保障

(四)落实税费减免。迅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工作的税收减免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纳税人,依法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五)延期申报缴纳。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的工作要求,以后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视情况适当延长。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六)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组织,其接受捐赠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提供预约办税服务。在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全预约办税,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主动与纳税人沟通上门办理事项,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避免办税人流聚集,减少接触性病毒感染。

(八)发票配送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为辖区内所有申领和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免费配送发票服务,持续推进便民利民办税,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三、增加财政补贴

(九)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的企业,2020年申报省级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给予优先支持,通过事后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申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事后奖补且通过评审核查的项目,在申报文件明确的奖补基础上,通过市级资金配套提高奖补比例,即以设备购置额为基数给予3%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增加的奖补资金最高额度100万元。

(十)减免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承租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性物业(住房类除外)、公租房、标准产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给予减免,执行“一免两减半”政策,即免除第一个月租金、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的租金减半收取。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收取租金,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十二)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十三)加大财政贴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续贷或新增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办理直接支付。

四、降低用工成本

(十四)降低企业社保成本。继续执行好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措施。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阶段性调整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0.8%执行,对一定时期内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单位缴费比例分0.32%、0.48%、0.8%三档确定,执行至2020年底。实施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统一阶段性下调20%缴费费率政策至2020年底。

(十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