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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鸡西市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鸡西市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鸡发〔2019〕6号 2019年3月27日
来源: 鸡西市政府官网http://2015.jixi.gov.cn/szf/jgsz/gxw_946/zwxxgk_3067/zcfg_3070/201904/t20190408_114031.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1)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全力破除市场不公障碍。(市发改委负责)(2)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推行“35+N”模式(即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公安、人社、商务等17个部门的35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负责)(3)压缩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类审批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内,产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时限减至90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实行企业承诺后容缺受理,审批时限减至60个工作日内。(市营商环境局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4)强化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按照“企业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界定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防刑事执法进入经济纠纷,严禁行政权力干涉企业合法经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5)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避免造成损害及影响。(市委政法委负责)

三、支持企业扩大投资。(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每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7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五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7)对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3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8)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改制完成后,依据首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市国资办负责)

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9)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手续由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全程免费办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10)对新注册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超过50万元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11)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每户再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以2018年为基数,对地方财政贡献分别实现一年、三年、五年翻番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支持。(12)2019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0%以上,实现一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支持。(13)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26%以上,实现三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2019年增长26%以上、2020年增长59%以上、2021年增长100%以上的,当年兑现应支持额度的80%,至2021年实现三年翻番的,一次性兑现当年并补齐以前应支持年度预留的部分。(14)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实现五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40%给予支持,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2019年增长15%以上、2020年增长32%以上、2021年增长52%以上、2022年增长75%以上、2023年增长100%以上的,当年兑现应支持额度的80%,至2023年实现五年翻番的,一次性兑现当年并补齐以前应支持年度预留的部分。(15)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大户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支持企业扭亏。加大对规模以上亏损企业的扶持力度。(16)以上一年企业利润总额为基数,当年实现扭亏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支持;(17)对亏损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实现减亏50%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支持;(18)对亏损额1000万元(含)以上,实现减亏30%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支持。(19)对连续减亏两年以上的企业在原有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支持额度。当年新增亏损企业在下一年度不享受扭亏支持政策。对连续亏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给予财务指导,帮助企业尽快扭亏、减亏。(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20)对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奖励。对三年复审通过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21)对新获批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等,在享受省政府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22)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三年复审通过后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支持石墨产业发展。(23)设立5000万元石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关键产品开发、关键项目引入。(24)支持石墨精深加工项目在我市落地,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5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25)鼓励矿山企业科学规划、绿色开采,利用微波开采、废酸回用软化矿体等先进技术提高矿石开采率,相对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有效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鼓励推广使用浮选新工艺、新设备,强化工艺管理,缩短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含碳量、正目率、回收率,提高产品附加值。对采用新技术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的,按技术升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10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26)鼓励投资向园区集聚,发挥园区污水处理厂功能性作用,吸引提纯项目进园区,建设10万吨高纯石墨加工基地,实现废水废酸集中统一治理,中水回用,减减量排放,达标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建设清洁生产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7)鼓励投资投向10万吨负极材料基地建设,增加产能,提高产量,实现深加工产品连接延伸。支持负极材料生产企业扩模提档升级,以上一年度产量为基数,年新增产量5000吨(含)以上的,按生产负极材料实际新增产量的球形石墨、包覆碳化、成品加工三道工序的年用电量给予补贴支持,连续支持五年,前两年按每千瓦时0.1元支持,后三年按每千瓦时0.05元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28)鼓励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自行研发石墨精深加工制品,对生产和研发终高端产品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连续三年给予支持,第一年按新增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二年按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第三年按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29)鼓励采用回填废弃矿井、开发微晶发泡陶瓷等产品方式提高固废综合利用,打造绿色工艺、绿色产业,实现产业整体可循环、可延续、可持续发展。对石墨尾矿综合利用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每实际利用1吨尾矿砂给予5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达到200万元。(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30)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优势互补组建企业集团,选矿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对新组建企业连续五年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配置资源。(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食品产业发展。(31)推动食品制造业发展壮大,对新建或改扩建食品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3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对提取蛋白、脂肪、纤维、活性物质、药用价值和新营养素等精深加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33)支持开发秸秆、稻壳、米糠、豆粕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发展。(34)扶持医药企业发展壮大,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支持;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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