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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牡丹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服务,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产或市场萎缩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贷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鼓励通过无还本续贷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责任单位: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物资生产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贷款尽快到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确无还贷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3.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机构,向全市中小微企业开放全部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根据全市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协调上级机构降低服务门槛,确保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成功投放。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线下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4.强化金融服务监督评价。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牡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联合建立应急协调服务工作机制,系统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与疫情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相关的中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支持和救助。对银行机构疫情期间的金融服务进行监督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市政府、地方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排名情况上报到对应上级机构。(责任单位: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6.给予加班工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报省审核后办理拨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县(市)区政府〕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收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小微企业的房租;对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工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经开区、县(市)区政府〕
9.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药品和防控物资等生产企业,重点落实针对罕见病药品、自产创新药、生物制品等增值税专项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鼓励科研攻关。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其释放产能,扩大生产。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娱乐等行业以及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意见执行。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相关补缴工作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不影响缴存人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12.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工信部门负责组织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