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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共渡难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加快支持企业项目资金兑现进度。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申报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资金下达到我市的项目,财政部门第一时间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规模。将纳税信息信用评为A级、B级的个体工商户和M级企业扩充到信用贷款范围,力争实现服务350户纳税人、贷款4亿元的目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并鼓励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化银保监分局)

  (四)加强金融周转服务。进一步发挥我市应急周转基金的作用,大力推广银行无还本续贷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积极提供无还本续贷或转贷资金“过桥”服务。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

  (五)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减少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

  (六)保障开复工(项目)企业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企业,加强与受疫情影响企业沟通联系和线上对接,强化重点项目、中小微企业复工金融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灵活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以及全省线上线下融资一体化平台、“百行进万企”活动等,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

  二、有效稳定职工队伍

  (七)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因受疫情和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优先发放,切实减轻其损失,支持其吸纳和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社保局)

  (八)积极拓宽企业招聘渠道。加强与新通化网合作,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征集企业岗位信息,利用基层平台、各类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为广大用工企业提供免费招聘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九)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逾期办理职工2020年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十)容缺受理社会保险业务。对采取网上办理、掌上办理、电话办理的业务,可待疫情结束后补送材料,各企业不再履行相关签章程序。2019年12月1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暂不受60日限制,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顺延办理。(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降低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大力宣传网上办税、邮寄送达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网上申领、代开发票业务,免费为纳税人快递送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及时减免税费。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提高退税办理效率。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此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给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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