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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意见【全文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意见【全文废止】

善政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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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我县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平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量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应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量不低于 2019年同期增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通过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二、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利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调40%,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三、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返还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3 个月,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由国有资产运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实行 3 个月房租免收。对于承租由镇村联建、村村联建等集体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 3 个月房租免收,县财政给予 50%的补助。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倡导住房出租户为承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开发区〔街道〕)
七、减免科创载体租金。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具有科技创业创新功能的园区,对入驻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免收 3 个月租金,租金按其实际发生额给予 50%补贴。鼓励民营科创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八、税前列支抵扣。企业应对疫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九、鼓励企业包车接送员工。鼓励企业申请并经镇(街道)批准包车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 2:1 比例承担。为保证企业复工,返工企业员工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企业包车的可按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包车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税务延期申报。将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一、减轻税赋负担。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二、加强外贸企业服务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便利化。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海关嘉善办事处、人行嘉善县支行、县财政局)
十三、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新建、技改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内的按 60%补贴,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50%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四、设立专项基金。设立纾困基金 5 亿元,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以及资金困难时帮助企业防范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国投公司)
十五、加大法律援助。因疫情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等,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给予 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 20 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六、加快资金兑现。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嘉善遵照执行。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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