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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工作措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明电〔2020〕2号)文件精神,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就业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力保重点企业用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用工需求摸查,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归集到“就业超市的急聘模块”。多渠道发布重点企业的招聘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供需匹配、组织跨区域招聘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三、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主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补贴金额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1000元/人标准予以确定。经各区认定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五、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符合借款人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和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六、加强对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及时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发布本市关于企业开复工时间的要求。按照保障城市运行、为市民服务的要求引导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分批返京。针对农民工流动特点,编制发放通俗易懂的预防手册,指导农民工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后的相关防护。

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简化优化就业手续,推动“不见面”签署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适当延长招聘、体检、签约录取、引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