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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检举事项登记表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4.检举案件答复(一)

5.检举案件答复(二)

6.检举案件报告

7.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分三类,第一类是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二类是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类是指其他检举事项。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中心受理点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网络检举途径。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人检举,应当登记《检举事项登记表》和《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受理回执。

第六条  跨区域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

(二)应由辖区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或受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类检举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转交同级或上级纪检部门。

(二)检举其他单位或人员的,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检举。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检举事项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并由本级处理的处理方式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且不由本级处理的,转交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处理权的跨区域稽查局。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第十条  跨区域稽查局从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辖区内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按规定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可以对重大涉税检举案件进行督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跨区域稽查局对于未列为督办的案件可以申请上级督办、指导。

第十五条  各举报中心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