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函〔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湖政办函〔2014〕46号
,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亩均论英雄”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一)对按照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相关行业的企业,直接运用相关评价结果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具体如下:
A类:给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