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8]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3] 27号》规定, 决定修订,凡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三个转变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
》 (
豫政〔2015〕29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政办〔2015〕82号)和《《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开封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开封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较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开封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较为领先地位、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评出5个,可另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若干。
当年奖项数量根据达标申报单位数量设定。市长质量奖不得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不得超过市长质量奖数。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括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服务水平、业务能力同行业内领先、社会贡献显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获得市或者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