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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还贷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还贷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办〔2015〕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汴政[2017]7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企业还贷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开封市企业还贷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我市企业还贷周转金困难问题,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还贷周转金(以下简称还贷周转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还贷周转金,是指为基本面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银行给予续贷、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还贷周转金管理原则:企业申请、银行推荐、财政监督、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还贷周转金规模暂定为由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有关单位参与,共筹资3亿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开封市企业还贷周转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开封中支、市银监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还贷周转金专用账户,指导开展还贷周转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作银行条件
  
  第六条在开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合作业务协议书后成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负责推荐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
  第七条合作银行承诺对其推荐使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还款后给予续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申请对象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负债合理、风险可控、信誉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企业。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在环保整改不达标或落后产能未淘汰前不得申报使用。
  第九条单笔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还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