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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汴政[2017]7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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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豫政〔2014〕2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全面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5张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站点)。
  ——基本服务得到保障。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得到保障。建立健全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服务及时、监管有力。健全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科学规范行业标准,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
  (三)功能定位
  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着手,构建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搭配合理的养老服务格局。
  ——居家养老服务是基础。居家养老服务是让居家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机构养老服务是支撑。机构养老服务以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养老机构设施建设为重点,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和失独失子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紧急救援功能。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在逐步扩大高龄老人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二)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社区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居家养老设施,大力推动老年膳食供应、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专业化服务项目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有效结合,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三)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党建活动室、卫生室等公共设施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快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支持县(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幸福院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公共设施资源,配备必需的办公及文化娱乐和健身设施,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五)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业专业化水平。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可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
  (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体育健身、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严格监督老年人用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七)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建立开封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等养老服务组织协会,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不断优化准入环境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发展
  要科学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养老服务业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市本级和县(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同样的供地方式。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2.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同时对该类养老服务机构在更新完善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补助。认真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汴政〔2013〕16号)文件精神,对新建、改(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其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市区的由市、区财政按照要求的比例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市区的由市、区财政按照要求的比例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补贴标准参照市区执行,由县财政负担。
  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服务,引进国际先进适用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技术和人才。
  4.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5.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使老年人享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6.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金融机构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实行优惠利率。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实施养老救助项目。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商务、金融、质监、卫计委、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加强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加大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养老服务纠纷依法妥善解决,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一、主要任务部分

1

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在逐步扩大高龄老人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2

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3

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
门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4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
门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5

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幸福院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6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模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心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民政局、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7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共青团开封市委


持续实施

二、保障措施部分

8

优化准入环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工商局和各省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9

要科学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


市、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10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省政策出台后6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1

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各县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民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省政策出台后 6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2

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市民政局、财政局、体育局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13

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14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省政策出台后6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5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市财政局、地税局

持续实施

16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
委、民政局、国税局

持续实施

17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18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民政局

持续实施

19

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民政局

省政策出台后 6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0

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省政策出台后6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21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民政局

省政策出台后 6
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22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

市卫计委、民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持续实施

23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

持续实施

24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开封银监局、人行开封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民政局

省政策出台后 6
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三、组织领导部分

25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市、县(区)政府

《意见》下发后启动实施

26

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逐年落实


注:本表中“负责部门”栏内排第一位的是本项任务的牵头单位。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