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16〕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开封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5〕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办〔2016〕135号)和省政府推进全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兼顾、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优化农民结构与提高整体素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加强创业保障,全面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能创业、创成业,创新农业经营、促进产业融合,加大农村投入、提高生产能力,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到202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稳固的保障体系,力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左右,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争创2个全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10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重点实施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
二、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一体化发展。
(二)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的潜在价值,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促进农村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效益。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在家政、餐饮、物流、健康服务等领域创业。
(三)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推动发展农村电商,打造集渠道建设、电商平台、双向流通、人才培育、农村金融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吸纳更多返乡农民工开展“互联网+”创业。
(四)引导农民企业家回汴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把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全市招商引资计划,支持各县区把承接产业转移与引导汴籍企业家回家乡创业相结合,组织开展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服务专项活动,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投资创业。
(五)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在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创业,实现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顺应我市消费结构和产业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
三、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要按规定同等享受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2.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鼓励各县区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返乡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3.强化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设立市级大众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和创业评选表彰活动等,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统筹整合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开封市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子基金,积极探索股权投资模式,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用足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
(二)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开封市分解落实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汴政办〔2016〕82号),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提供创业场地支持。1.落实创业场地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在园区内开辟专门区域孵化创业项目,支持和引导各县区发展一批面向初创期“种子企业”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保障农民工创业用地。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
3.整合现有资源解决创业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采取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公司+农户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