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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汴政 [2020] 3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开封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慈善事业是分国忧、解民困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对于健全完善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开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开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全市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争取通过3-5年努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慈善部门应与工商联、国资委、民族宗教委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大力发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投身慈善。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探索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依托“清明文化节”、“菊花文化节”等盛会,动员本地、来汴经商的成功企业家和开封籍知名人士捐助善款,奉献爱心,打造富有地区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企业冠名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赠个人或单位,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6%―10%(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慈善组织。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一次性的捐赠款物,捐赠款物可以在当年一次给付慈善组织,也可以在2―3年内,分次给付。充分发挥统战、外事侨务等部门的优势,推动我市慈善机构与海外爱心企业、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加大集中募捐活动力度,将每年的5月18日定为开封市“慈善日”,市政府统一组织以“爱心一日捐”为主题的“慈善日”活动。
  鼓励经常性捐助,培养公民的捐赠习惯,重视经常性慈善物资的捐赠及开发利用,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立募捐箱,建立网络捐赠平台等方式,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民政、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建立起经常性帮助困难群众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更多的社会公众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志愿者招募,设置志愿服务岗位,针对不同困难群体、不同困难需求,组织“一对一”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者和困难群众之间搭建起对接平台。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指导、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逐步推动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手册、海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五)落实和完善优惠扶持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建立健全捐赠回馈机制,对善款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要逐一建立档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上学、入伍时,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如需社会救助,优先照顾。来汴经商及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完善公益宣传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每月定期免费播放、刊登慈善宣传片、公益广告等,通过开辟专题、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努力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慈善品牌和慈善宣传栏目。
  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建设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教育部门、民政部门配合慈善机构对其资助的困难群众资格进行审查;市政、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慈善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
  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边界。确保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列支开展项目所需成本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
  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大力推动慈善组织公开透明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