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若干政策的通知
汴政办〔2016〕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开封市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改革发展环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推进“文化+”项目建设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推动文化产业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工商管理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依据企业申请和行业经营特点核定其经营范围。
2.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的前置许可事项,在注册登记时,市场主体无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服务行业和经营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3.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或“一照三号”的登记模式,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按照《
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文化企业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同一地址作为多家文化企业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5.放宽文化企业名称限制,为保护文化企业的历史传承,允许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名称后直接增加“有限公司”字样;对国有资本投资的文化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无字号的企业名称;允许文化企业市场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连用,使用“××院有限公司”、“××所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场有限公司”、“××馆有限公司”等作为企业名称。
6.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余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转企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单位的净资产计入改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7.申请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属文化产业且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有1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8.凡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土地供给
9.对入选国家级文化类园区(基地)、省、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或列入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10.支持国有剧院、影院、书店进行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11.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3.使用划拨土地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可协议出让给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其使用的地上房屋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办理过户,完成国有资产登记,明晰产权。
三、关于财政支持
14.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市、县(区)政府扶持的重点范围,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范围为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项目。
15.加大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入力度,探索以国有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壮大企业实力。经市政府批准,市属重点国有文化企业2020年年底前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16.设立市级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对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成立的文化企业集团,以及在我市注册的文化类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投资等活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或市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17.建立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重点筛选一批以内容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以文化为核心的平台建设类项目以及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等“文化+”融合发展类项目,纳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库进行管理,财政予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期间所发生的审计、评估、拍卖及法律服务等费用,允许在改制成本中列支。加大对已改制国有文艺院团、电影公司等国有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财政购买公益演出、公益电影的投入要逐年增长。要优先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引进人才、更新设备和编创新作品,增强发展后劲。
18.对经省政府、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19.对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展的企业,市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税收优惠
20.文化企业集团因发展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21.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2.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23.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24.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25.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7.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对其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符合国家相关企事业单位改制契税优惠政策的,免征契税。
30.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金融和投融资
31.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领域。探索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的作用,提高文化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益。
32.鼓励文化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的文化企业按照《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汴政〔2010〕144号)文件精神给予适当补助。
33.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文化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文化信贷力度,完善信贷服务。
3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和产品,探索开展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创新产品,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鼓励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35.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剧场影院贷、影视制作贷、版权联盟贷、商标质押贷等创新金融产品,发挥其在信贷投放体系中种子信贷的作用。
36.选取2至3家担保公司作为文化担保试点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信用增级等融资担保服务。在开展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组织文化企业组建“文化金融”共赢联盟,由金融机构打造共赢联盟统一的管理平台,对共赢联盟内企业进行单户授信、单户放款。
37.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文化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保障类险种,支持发展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类保险业务。
38.鼓励大中型文化企业采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支持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拓宽融资渠道。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若干政策的通知》 (
豫政办〔2016〕98号)文件精神积极向省财政申请补贴。
39.支持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专业文化类交易业务。培育和发展服务文化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为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入股、担保融资和有序流转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
40.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
41.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六、关于社会保障
4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县级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4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在编在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应转入转制后基本养老金账户。
4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